时间:2022-04-27 姓名:
被告熊某经营网店,因销售的鞋子上印有与某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的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熊某被判决赔偿某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7万元。
销售标识近似鞋子 网店老板被判赔偿
某体育公司于2003年经核准注册了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袜等,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近日该公司调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了多款具有与上述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鞋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一家网店销售运动鞋,所销售的运动鞋中有3款印有相似标识,销售价格仅四五十元。经比对,该标识与上述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人物形象没有持球。
晋江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熊某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某体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熊某所销售的鞋子上印制有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两者共同使用在鞋类产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犯了某体育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原告就本案并未提供自己损失或熊某获利方面的证据,法院综合各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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